车辆报废标准(有些地方有本人的不凡标准,请查问征询当地部门)
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倒退打算委员会、公安部、国家环境爱护总局《对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告诉》(国经贸资源[2001]1202号)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倒退打算委员会、国内贸易部、机械工业部、公安部、国家环境爱护局对于《汽车报废标准》的告诉(国经贸资 [1997]4562号)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倒退打算委员会、公安部、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对于《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》(国经贸资源[2001]234号)规定:
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当报废
一、 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含轿车、含越野型)使用15年。
二、 旅行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。
三、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持续使用的,必须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、净化物排放无关规定进行 严格测验。测验合格后可缩短使用年限。但旅行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缩短使用 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。
四、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,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。
五、 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 越野型)累计行程40万公里,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、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 里,其余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六、 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,其余车辆使用10年;
七、 因各种起因造成车辆重大败坏或技术情况低劣,无奈修复的;
八、 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起源的;
九、 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;
十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;
十一、 经修理和调整或驳回排气净化管制技术后,排放净化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十二、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拆卸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,使用期限达6年的;
十三、 拆卸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,使用期限达9年的;
十四、 拆卸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,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;
十五、 对缩短使用年限的车辆, 该当按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和环境爱护部门的规定, 增加测验次 数。一个测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测验不符合要求的,农用运输车一个测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测验不符 合要求的,应注销注销,不答应再上路行驶。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治理部门根据国家机动车平安顿放无关规定严格测验,可延缓报废,但缩短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。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,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、净化物排放无关标准测验合格的,可能适当缩短使用年限,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。对于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顺便、专门作业的车辆,还可根据理论使用和测验情况,再缩短使用年限。所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测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无关汽车平安顿放规定的该当强制报废